“在留卡”是外國人在日本的法定身份證件,目的是為了更方便有正當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打擊不法在留和不法工作。持探親、訪友、商務、旅游等短期停留簽證來日本的中國公民不能辦理“在留卡”。
“在留卡”的內容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別、居住地、在留資格區(qū)分、在留期間等基本信息,持卡人需隨身攜帶,以備接受日方檢查。未滿16歲的外國人“在留卡”沒有照片,16歲以上的“在留卡”都有照片。
到達日本的外國人,在登陸的空海港接受入國審查時,審查員會在中長期停留者(超過3個月的停留者)的護照上貼上上陸許可的印章,并發(fā)給附有在留資格的在留卡。(不發(fā)給短期停留者等中長期停留者以外的人在留卡,僅在護照上貼上在留資格短期滯在的印章。)
中長期停留者需要在取得在留卡的兩周內去自己居住的市區(qū)町村機關的窗口辦理住民登記手續(xù),在在留卡里面登記住所地址。

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日本以下四大機場辦理入境審查手續(xù)時,將直接發(fā)行《在留卡》原件。
、贃|京成田機場
、跂|京羽田機場
、勖盼葜胁繃H機場
④關西國際機場
辦理好在留卡之后,一定要把在留卡的編號記下來。萬一即使在留卡遺失了也可以憑借記下來的在留卡編號迅速地辦理再發(fā)放手續(xù)。
在留卡如果遺失或者臟污了,需要向入國管理局提交再發(fā)放申請,辦理新的在留卡。另外,想要更換在留卡的照片等希望更換在留卡時也可以提交再發(fā)放申請,但需要交1300日元的手續(xù)費。當在留資格和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在留卡的登記事項時,必須在14日內向入國管理局報告、申請和在在留卡的窗口辦理手續(xù),更換在留卡。搬家的時候,需要向舊居住地的市區(qū)町村提交轉出申請,獲得轉出證明書,并在14日內向新居住地的市區(qū)町村提交轉入申請,在在留卡內登記住所地址。轉出到外國的時候(歸國的時候)也需要提交轉出申請。另外,因為國民健康保險證也是市區(qū)町村發(fā)放,所以要和轉出申請一起歸還,和轉入申請一起取得。需要在在留卡內變更居住地以外的登記事項時,向入國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地域的變更都是在入國管理局的在留卡窗口辦理。更新在留期間、變更在留資格等的時候需要相對應的許可并取得新的在留卡。
如果沒有得到再入國許可就離開日本的話,回日本時必須重新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發(fā)放申請》并得到簽證。但是如果有在留卡的話就等同于有再入國許可,離開日本后1年內再進入日本時,只要出示在留卡和護照就可以再次進入日本。如果超過1年才再次進入日本時,需要取得入國管理局發(fā)放的再入國許可才能離開日本。
在留期間,如果轉職、退職、轉校、退學、離婚、分居、去世,必須在14日內向入國管理局備案。如果轉校、退學請馬上親自帶在留卡去或寄送在留卡去入國管理局。不備案的話會被處以20萬以下日元的罰款,如果進行偽造備案的話會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以下日元的罰款,此外不備案居住地或進行偽造備案的話會被取消在留資格。
在留卡是有返還義務的,有3種情況需要歸還在留卡。不再進入日本的出國情況(不回日本的情況)在日本的出國港進行出國確認,返還在留卡,在返還的在留卡打孔以示無效,然后還給本人。預定再次進入日本后出國,但是無法回到日本的情況,因為是拿著在留卡離開日本,所以在自己所在的國家將在留卡寄到下面的“返還郵送地址”。最后是本人去世的情況,從去世之日起14日內由本人的親人或同居者將在留卡返還。直接拿到最近的入國管理局或者寄到下面的“返還郵送地址”。
“返還郵送地址”:〒135-0064
東京都江東區(qū)青海2-7-11 東京港灣合同廳舍9樓
東京入國管理局臺場分室
注意:沒有履行返還在留卡義務者將被處以2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在日本國外沒有履行返還義務時,再度進入日本的時候會遭到處罰。